周化冰律师
周化冰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公司企业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6-0786-4020

接听时间:08:00:00-22: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南宁律师 > 隆安县律师 > 周化冰律师 > 亲办案例

刘XX涉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案

作者:周化冰  更新时间 : 2012-05-22  浏览量:1144

化冰按:刘XX是当地知名的企业家,其拥有房地产公司,并承包了一万多亩的山林,因涉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而深陷囹圄。其被拘留后群龙无首,所承包的山林失管,造成大量的财产流失,旗下房地产公司价值一亿多元的土地即将被以极低的价格拍卖.....幸好,经多方努力,法院最终依法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定公诉机关指控刘XX犯诈骗罪证据不充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XX涉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刘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刘XX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诈骗罪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研读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刘XX,又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对本案已有了清晰的认识。根据本案能认定的法律事实,我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虚报注册资本罪没有异议,但对指控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我认为证据不足。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     虚报注册资本罪部分

1、被告人刘XX注册象州县富林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林公司)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因为富林公司以现金1500万出资的注册资本虽然转了出去,但被告人在公司成立当天即2009828日及91日、910日就将自己承包的价值2000多万元的林地林权转让给富林公司(详见证据四36-45页)。刘XX对这些自己承包种植的山林拥有处分权,刘XX行使处分权的时候仍是富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委托梁X作为富林公司的代表人与其签订《山林转包合同书》,该合同签订的主体适格,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效力性的规定,该山林转包合同合法有效。由于办理山界林权证比较麻烦困难,故转包后刘XX也一直没有办理,但不能因此否定该转包的事实及转包的效力。也就是说,富林公司虽然没有办理山界林权证,但富林公司已经实际拥有了《山林转包合同书》项下的价值2000多万元的林权,亦即已经补足了富林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于注册资本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一项基本保证,注册资本已得到补足,其对资本和债务安全就不会构成重大威胁,其行为也不会造成危害结果,就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因此,被告人的行为虽然不妥,但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2、至于被告人刘XX委托注册的鹿寨县广源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及鹿寨县旗舰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旗舰公司)的问题。我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因此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没有异议。但鉴于被告人确实在鹿寨县承包有大量的山林,其一直有将其承包的山林转入这两家公司作为注册资本的想法,证明其主观恶性不大,且这两家公司自成立至今都没有进行任何的经营,又已申报准备注销,对社会没有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羁押的必要,可以对被告人刘XX适用缓刑。                                                                                                                                    

诈骗罪部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我认为被告人刘XX不具备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一)、被告人刘XX在主观方面并没有非法占有贴息的目的。

被告人刘XX经营林业多年,在象州也是林业大户,且也获得了三年的林业贷款贴息。其往年获得的贴息都是象州县林业局打电话过来询问有没有林业贷款,有就把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承包合同、山林示意图交给林业局即可。林业局没有向公众宣传贴息的政策,一般承包林业的老板都不懂林业贴息的政策(详见补侦卷一58页)。刘XX自己也不了解诸如林业贷款的贴息年度,贴息的范围等相关的贴息政策,林业局包括前任财务股股长梁某(详见补侦卷二14页)也证实没有向她详细的宣传这些相关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她认为也没有必要了解太多相关的贴息政策,反正这是由林业局审查决定的,得贴息自己就很开心,那肯定要,不得自己也没有办法。她像其他经营林业的老板一样,只是知道林业贷款有贴息而已。2009年也是如此,刘XX接到林业局的电话后,她认为富林公司确实有林业贷款,并且所得的贷款也是用于林业。刘XX便告知梁X,梁X以富林公司的名义进行申报,经过林业局严格的审查验收,最后林业局按照政策将贴息拨给了申报人富林公司。由此判断,被告人刘XX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30万贴息的目的。虽然本案中富林公司之后将所得的30万元贴息转给了刘XX,但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不能以此说明被告人刘XX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贴息的目的。

(二)、被告人刘XX在客观方面没有实施骗取贴息的行为。

首先,被告人刘XX并没有捏造富林公司贷款1000万元用于经营种植尾叶桉的事实。

1、如上所述,刘XX将自己承包的价值2000多万元的山林已转让给了富林公司,富林公司已经实际拥有了《山林转包合同书》项下的价值2000多万元的林权。

2、富林公司与象州农村合作银行的借款合同主要是刘XX及熊遇就与象州农村合作银行达成的以新贷还旧贷的协议。该借款合同明确借款用途为造林。事实上,富林公司所借的1000万元也是用于林业。

根据庭审可证实,熊遇就之前向象州农村合作银行的贷款都是直接用于造林,熊XX将其与刘XX一起承包的山林全部转让给刘XX,刘XX向熊XX 支付收购山林的款项包括承担熊遇就在象州农村合作银行的所有贷款。刘XX后将该山林转让给富林公司,富林公司代刘XX支付收购山林款,亦即富林公司代熊X X向象州农村合作银行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3529767.5元。这足以证明了富林公司确实以收购了山林并支付了收购山林款3529767.5元。

由于必须按季节对林木进行施肥,刘XX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便向黄琪明借230万高利贷购买化肥,富林公司代刘XX偿还之前借黄琪明购买化肥的款项并没有虚构,也确实是用于林业投资。

根据庭审可证实,刘XX向象州德丰农资公司(以下简称德丰公司)购买了大量的化肥,还欠德丰公司30195元。刘XX是以个人名义承包,故之前购买化肥都没有要发票。20091020日以购买化肥的名义将400万元转到德丰公司,德丰公司也开具了相应的发票给富林公司,刘XX不过是想要德丰公司补开她之前购买化肥的票据而已。至于后又将其中的308万元汇入广西京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暂时的周转,不久,富林公司已全部要回除代熊遇就又偿还150万元外基本用于林业投资。

其余的款项也是用于支付人工费等作为林业开支了。

基于此,被告人刘XX认为富林公司贷款的1000万元应属于林业贷款,事实上也是用于了经营种植尾叶桉。

其次,被告人刘XX没有实施修改贷款用途,把贷款日期提前的行为。

1、根据庭审中被告人刘XX和梁X的供述可证实:被告人刘XX和梁X并不知道贴息的相关政策。刘XX提交给林业局申报贴息的925日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是由象州农村合作银行提供给梁X,梁X再递交给刘XX,刘XX并没有看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内容就提交给了林业局。与象州农村合作银行存档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不一致不排除银行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与刘XX无关,刘XX并没有实施修改贷款用途,把贷款日期提前的行为。

2、富林公司第一次提交给林业局申报贴息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应是925日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如是提交1015的合同及1017的借款借据作为资深专业的林业局莫XX股长不可能看不出来,而且刘XX又是大户,此次申报的数额不小,不可能不提出来,不可能印象不深刻,而莫XX股长的证言中只是说银行没有盖核对章,并没有提及贷款的日期问题(详见补侦卷一46页)。这是与被告人刘XX和梁X的供述是去找谭某盖银行核对章是相互吻合的。

至于谭某的证人证言问题。由于谭某于2011331日、428日、59日所作的证言中对2009925日的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形成的时间、修改时间的用途等互相矛盾,该证人证言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至于被告人梁X2011314日的讯问笔录,由于本案系2011316日立案,侦查机关所做的讯问违反法律程序,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至于公诉人当庭提交的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告人梁X所做的的讯问笔录,由于公诉人充当侦查员的角色进行讯问违反法定程序,有违公平公正。且,根据庭审中被告人梁X提出公诉人的讯问存在诱导,该讯问笔录系公诉人先打印好一长串后才对其问话,违反讯问笔录的程序,况且梁X在庭审中称其当时很疲劳昏昏沉沉就签字了。因此,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控方指控被告人刘XX实施修改贷款用途,把贷款日期提前的行为证据不足。

最后、被告人刘XX没有使用虚假的山林示意图的行为。

1、之前的林业贷款贴息林业局从不要求提交贴息申请报告。该贴息申请报告被告人刘XX其从未见过,并不是其提交给林业局。刘XX不会打字,不是其提供给梁X,其提供给梁X也不符合常理,不可能由老板打印好交给手下。况且,被告人梁X在庭审中证实该报告系林业局的江XX打印好交给他,他并没有拿给刘XX看过。

2、被告人刘XX从来没有说过鸡沙村、马坪乡洞村及龙富村委林场是其承包,马坪乡洞村她更是听都没有听过。该三张山林示意图并没有其签字确认提交,事实上也不是被告人刘XX提供,其提供的示意图都附带有承包合同的。

3、林业贷款贴息项目要经过象州林业局层层把关、核实验收。如果是被告人刘XX提供,作为验收核实责任人的林业站江XX站长肯定能发现山林示意图的真假。何况熊锡芬证人证实鸡沙村的林地系其和江李红一起承包的(详见三卷17-23页)。

因此,该三张山林示意图并不是被告人刘XX提供,控方指控被告人刘XX使用虚假的山林示意图的行为证据不足。

第三、控方指控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系犯罪主体不符。

退一步来说,即使本案有骗取政府贴息的违法行为,该行为也是由富林公司实施,应认定是富林公司的行为。被告人刘XX即使是该公司骗取政府贴息资金的责任人员,由于富林公司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即使其成立过程中有瑕疵,但单位的法律主体资格根源于法律确认的拟制,一旦法律程序上的确认完成就体现为一种存在状态,非经法定程序宣告不可随意否定其主体资格。亦即富林公司即使在成立过程中有瑕疵但已属于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的范畴。由于诈骗在现行刑法第266条中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行为,即按照现行刑法规定,诈骗罪属于自然人犯罪,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单位实施的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不能追究单位或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故象州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不符,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指控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象州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贷款贴息的行为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指控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不能成立。根据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应宣告被告人刘XX无罪。

至于被告人刘XX委托注册的广源公司及旗舰公司具有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我对检察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刘XX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没有异议。但是,广源公司及旗舰公司至今没有进行经营,又已申报准备注销,对社会没有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被告人刘XX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放其在社会上不但不会危害社会,而且会给当地带来大量的就业和税收。故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尽快对被告人刘XX宣告缓刑。 谢谢!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周化冰  律师 

                                                                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以上内容由周化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化冰律师咨询。

周化冰律师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公司企业

手  机:136-0786-4020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2:00:00)

业务领域
刑事案件 公司企业
在线咨询
最近服务记录